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2109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及时处理我市小区内僵尸车辆的建议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21094号

  建议的答复

  武井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处理我市小区内僵尸车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争取早日出台新的“停车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的《铁岭市新老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到期失效,目前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城区内的停车管理处于无规可依的状态。因此,为从根本上整治和解决“僵尸车”问题,首要的是政府必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新的地方性法规“停车管理办法”,明确停车管理的主责单位,明确对“僵尸车”的界定,明确主责部门职责分工和处罚细则,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有效解决“僵尸车”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区停车环境。

  二是交警部门协助小区物业处理“僵尸车”问题。近几年,为解决小区内“僵尸车”问题,根据原《铁岭市新老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交警支队各个勤务大队协助物业,采取联系车主自行移离、粘贴移离告知单、对拒不移离“僵尸车”的强制拖离等多种措施,成功地处理了一大批“僵尸车”问题,受到居民群众的称赞。但是,由于停车管理办法已经到期,特别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交警部门强制拖离“僵尸车”产生数起执法纠纷,所以从去年初至今就没有再采取强制拖离措施。原因有两点:首先,法律层面来讲,不论车辆报废与否都属于公民私有财产,法律上允许车主申请报废回收或自行处理;其次,小区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畴,交警部门只能协助小区物业部门联系车辆所有人自行移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拖离。

  三是不断探索尝试解决小区“僵尸车”的新方法。交警支队探索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解决问题。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可以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僵尸车”车主(因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请求排除妨碍,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高报废车补助标准吸引车主,可以通过设置地方法规,出台相关补贴政策,抬高补助标准,吸引车主将车开到汽车回收公司来报废;从立法角度规定“僵尸车”的回收处理事宜,优化汽车报废机制,引导更多公司开展汽车回收利用;对车辆该报废而不申请报废的车主进行相应处罚,以增强车主的责任意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