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2107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如何加强部门联动机制管理私自拆改难题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821079号建议的答复

  常宏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加强部门联动机制管理私自拆改难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职能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工作,行业管理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供暖、供水、燃气。

  二、现行法律法规

  现行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583号令 《城市供水条例》158号令、《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铁岭市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正在开展的工作和计划

  1、逐步完善规范性文件。

  一是组织政策法规科、公用事业科、供暖办,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对《铁岭市供热管理办法》进行初步修订,初稿已上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是组织政策法规科、公用事业科、节水办,研究制定《铁岭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经过多次修改,送审稿已经按政府工作计划上报司法局;三是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职权下放的指导工作。

  2、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一是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二是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对县区执法部门监督指导,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由公用事业、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安全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机构,对已发现的案件,进行现场勘察,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清楚的各部门分别处理,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重大案件,请求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成立联合执法,严查燃气私改,确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