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4201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议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 842014号议案的答复

常勇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调兵山市是因煤而兴的资源型城市,也是采煤沉陷异常严重的城市。行政区域面积为263平方公里,而铁煤矿区占地面积约131.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50%, 全市三镇两街34个行政村之中有23个行政村位于矿区井田范围之内,涉及沉陷的村庄有20个。随着采煤的延续,沉陷区面积逐年还在不断的增加,每年都有新的房屋沉陷需要动迁,甚至是村庄整体搬迁。几年来由于压煤村庄动迁补偿安置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在动迁工作中引发许多问题和矛盾,因沉陷而上访的群众激增,影响了社会稳定。

铁岭市政府于2005年3月1日发布的政府45号令即《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规定了由国土部门(现自然资源部门)对采煤沉陷区的动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但该规定补偿标准非常低,建筑物补偿按照房屋、构筑物的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其他补偿标准也低,与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标准相差甚远。虽然调兵山市政府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出台了《关于印发 <调兵山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的通知》(调政发[2009]7号)文件,此补偿标准是在铁煤集团提供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基础数据的基础之上,按一定的比例上浮后确定的。2011年重新修改后又出台了14号文件,对补偿标准提高了25%,但是补偿标准仍然低于目前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由于补偿标准低,而且房屋动迁补偿标准修改总是滞后于物价上涨的指数,低于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因此矛盾始终存在。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多次清理,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十条规定,《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为“试行”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经查,2019年年初,调兵山市自然资源局应调兵山市司法局发文要求,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发现,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2005年3月1日实施的《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已经自动失效,并将清理情况书面上报调兵山市司法局备案。

随着机构改革特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调兵山市原有事业单位进行了合并。原调兵山市压煤村庄动迁办公室撤销合并到调兵山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而且原《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即便是没有废止,其内容和规定已不能适用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在国家没有专门的采煤沉陷区补偿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依据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八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第二十五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等的规定,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和赔偿。

综上所述,建议执行国家现行法律《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关于因采煤沉陷造成损失的补偿规定,由矿山企业与沉陷区住户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以《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协商补偿标准,协商同意的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补偿问题。这样做既保证了企业和群众的利益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保障,也体现了法治的公平和公正。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