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841036号建议的答复
梁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铁岭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违反交通法规的电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明确此类车辆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起草了《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17年10月 25 日经铁岭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 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9次会议、第50次会议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和2017年11月30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8年5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此技术规范公布后,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持续关注技术规范实施后,外省、市电动车管理工作的最新进展,并到锦州市就电动自行车地方立法工作进行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订,形成《条例(草案)》(三审稿),于2019年12月5日审议通过。今年4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四审稿)进行审议并通过,目前,已经报送省人大批复中。
二、关于《条例(草案)》规定适用对象问题。《条例(草案)》已将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小型电动汽车列入适用对象。
三、关于“对铁岭区域内的电动车核发号牌或者临时标识”问题。2019年8月26日,省交管局下发了《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我局交警部门已经成立专门机构,准备给全市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将在《条例(草案)》实施后,按照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核发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铁岭市公安局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