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王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铁岭市适量投放共享单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每年人大代表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在银州区内投放共享单车,为市民提供方便、低碳、环保的出行环境。据我们了解,2018年5月份在市辖区投放哈罗共享单车时,营运单位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车辆达万辆,并且在管理上也十分较混乱,不服从行政部门的管理,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问题,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些实际问题。同时,2018年投放共享单车后,城市公交车每天损失1万元左右,公汽公司从业人员反映不希望在银州区内投放共享单车;从2019年开始出租汽车经营收入也开始下滑,当时出租汽车司机坚决抵制,并逐级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根据您的建议,先在凡河新区点对点(钻石广场、莲花湖、铁岭师专、卫校、工程学院)投放1000台共享单车。我局在3月1日对市辖区2249台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进行了问卷调研,发放调查表2249张,收回2249张,经统计,2248人不同意在新区投放共享单车,只有1人同意。
三、根据调研情况,如果现在研究投放共享单车,会引起行业不稳定。根据2017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责任分工:“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交通部门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牵头单位和管理权限,规范运营服务行为。同时,按照您的建议,先易后难、逐步推开投放,如果在凡河新区点对点投放500台共享单车,我们交通部门应当做好出租汽车、公交车经营者的稳定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交通应该承担的工作,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应当为市民提供多样化交通便利服务给予支持。
公安局:
自共享单车在我市投入运营以来,迅速成为一种方便广大市民绿色低碳环保的出行工具,提升了我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建议》指出出租车司机群体曾有非法阻止和收缴共享单车行为发生,为防止破坏、毁弃、盗窃、任意占用共享单车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共享单车正常运行,方便群众出行。铁岭市公安局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等法律规定,将严厉打击以下破坏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
(一)盗窃车辆或者零部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及其零部件。
(二)恶意损毁。实施撬砸、焚烧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
(三)私自上锁,非法占用。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
(四)寻衅滋事。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将车辆故意丢弃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发现的地点、部位。
(五)利用二维码实施诈骗。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物。
公安机关查处涉共享单车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行为主体、行为动机、实施对象、行为次数、实施状况、危害后果和行为人认识态度等情节,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一)行为人撬开路边停放的共享单车车锁用于自已使用、经营使用的或直接盗窃电动车、电动车电池的,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行为人对明知是盗窃的赃物共享单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追诉标准的,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共同犯罪以盗窃罪认定。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行为人私自给共享单车加锁,排除他人使用的,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构成寻衅滋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共享单车价值二千元以上或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罚,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共享单车投放过程中,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为铁岭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铁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