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第82208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参加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

  第822087号提案的答复

张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参加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虽然没有规定出具体检报告,但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业务工作的,不予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所以,我市执业医师首次注册和护士首次注册仍需要健康体检证明,出具体检证明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具备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其他人员体检均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体检,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干涉。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有偿基本医疗服务是职责所在,医疗保障局和不同医疗保险单位对医疗机构均有相关的规定,只有符合医疗保险单位相关规定,才能给予报销,不涉及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问题。此项职能目前已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无关。

  三、目前,我市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我市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存在两种模式一种为公立,一种为民营,其它医疗机构均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比照先进地区经验,结合“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我市目前正在起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两年时间达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标准条件的,将进行摘牌,允许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介入。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