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第82207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利用和整合各类资源发展旅游养老、养生产业提案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

  第822074号提案的答复

王旭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和整合各类资源发展旅游养老、养生产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政策支持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由如下优惠政策。

  1.在土地方面。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在税收方面。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4.水电气热收费政策方面。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用热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二、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补贴政策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给予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发,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50元运营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给予保费补贴,保费每床每年120元,政府补贴80元/床/年。

  三、鼓励对闲置的设施进行改造发展养老服务业

  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铁岭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