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市八届三次会议第83219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尽快统一事业单位改革后工资外收入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铁市人社函 [2020]7

对政协市八届三次会议第832197号提案的答复

李敬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统一事业单位改革后工资外收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第十三个月工资的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2006]40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市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铁岭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15]92号)明确,国家原规定的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各单位既可以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年底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照单位内部分配方法在平时发放。综上所述现事业单位“第十三个月工资”称谓不存在,所谓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可理解为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允许发放。

二、关于绩效奖金和车补的问题

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绩效奖金和车补都不是工资组成部分。我市绩效办在事业单位改革期间撤消,其职能和人员划入相关部门。我市车改期间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有办公室,市人社局是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是负责车改司勤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故绩效奖金和车补的实施市人社局无权限。

三、关于非参公单位人员向参公单位流动问题

非参公单位人员向参公单位流动应按参公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人员向参公单位流动的管理权限不在人社部门。

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分配应符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规定。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