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B1
同意公开
市卫函〔2020〕113号
对政协市八届三次会议
第832202号提案的答复
付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精神心理疾病治疗康复投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的提案”收悉,我委高度重视,委领导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并综合医保、公安、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农合对精神疾病采取二级医院以每人每天定补55元标准支付”和“医保农合要将所有心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定补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天80元”建议的意见。我市对精神类疾病患者在精神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免收门槛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由个人和医保按比例支付。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结算采取日定额结算方式,目前,一级精神类医疗机构日定额每人每天55元。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收入包括每人每天55元和患者自付部分。同时,我市2019年出台了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实施方案,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医保制度正式运行。下一步,我市将对城乡整合后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进行研究,按照基金运行情况和我市精神病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结算标准。此外,心理、精神类疾病住院治疗属于大病保险和大额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超出9440元以上的部分分段进行报销;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9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参保患者符合上述情况,承办大病(大额)的保险公司,将会把应支付的部分直接拨付给患者。
二、关于“效仿沈阳、大连对医保农合患者普遍增加二次报销。低保、五保、精准扶贫人员实行治疗补助,非低保、五保人员个别交不起自付部分的少交或免交,不一刀切”建议的意见。医疗保险对低保、五保、精准扶贫人员是有优惠政策的,其中,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或定额补助。对低保、五保精神类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除医保支付的每人每天55元外,再由医疗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0元。此外,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保基本,《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坚持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7号),明确指出,“不可不切实际的过高承诺、过度保障,对零自付等过度保障现象要及时纠正立行立改”。因此,非低保、五保人员少交或免交自付部分的政策不符合国家扶贫政策要求。
目前铁岭市医保基金还没有市级统筹,医保协议由各县(市)区自行拟定,现在只有个别县区采用由省三院鉴定来确定精神病入院标准的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精神病患者入院的管理,避免不够入院标准的患者入院。
三、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铁岭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履职尽责,采取有力措施,严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祸滋事案(事)件的发生。
1.全力履行职责,进一步严密防范举措。一是立足社区,强化动态排查。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专项活动和“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逐户走访排查,对疑似患者,要及时上报卫健部门,商请对其危险性评估。评估等级在3级以上的,全部录入信息系统,按照要求逐一建档列管,定期开展走访写实。对由于未诊断评估等原因不能纳入信息系统、但有肇事肇祸潜在危险的,要予以重点关注,跟进掌握动态,确保不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二是压实责任,加强服务管理。对已列管的,要逐一确定责任单位、责任民警、监护人,明确管理责任。健全完善与综治、卫健、民政和残联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和重大疑难问题协商解决机制。要强化流动患者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双排查、双通报、双列管”机制。三是快速反应,强化防控处置。对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有明确规定。下一步,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多持凶器肇事肇祸的特点,各地要为派出所配备管用、实用的装备,提升处置能力。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区域的巡逻防范,对发现的疑似患者要立即带离现场,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评估。对已发生或有肇事肇祸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后果。
2.加强动态管控,提高扶助力度。积极配合政法委、财政部门落实随访摸排、以奖代补政策专项资金,对在家居住(就学、就业、休养)患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与患者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对本辖区外出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责任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公安机关协查稳控;对流浪乞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调卫生、民政等部门予以救助;对家庭贫困、无力持续用药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积极协调财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解决基本用药问题;对于已经造成现实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强制收治,绝不手软,坚决防止这类人员长期流散社会,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对危险等级高、易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请党委、政府协调解决入院治疗问题,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避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得不到治疗病情发作、肇事肇祸。
3.讲求方式方法,营造关爱氛围。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做好诊断、治疗等服务工作,多做其监护人、家属的解释工作,通过落实现行政策,帮助解决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争取配合和支持,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生活,将患者重新嵌入社会关系网络的监护和关怀当中,给予长期固定的帮扶。对于摸排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严格保密要求,严格查询程序,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传播扩散,避免刺激患者情绪,防止给患者家属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
4.落实包保责任,明晰管控要求。按照《辽宁省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管控工作规范》的要求,一是要落实管控责任。建立派出所所长、责任民警、社区(村委会)主任、监护人“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派出所所长要与责任区民警、社区(村委会)主任、监护人签订管控责任书,层层落实管控责任。二是落实监护责任人。重性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是其主要监护人,管控工作中责任区民警要与监护人签定担保书,责令其亲属严加看管,没有监护人或近亲属的,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要履行职责,生活无着落,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护送到民政部门妥善救助。
四、市财政一直为医疗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市财政已经加大了对公立医院的大型医疗器械配置及卫生人才培养的财政投入,今后还将继续加大投入力度。
五、依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铁政办发[2015]17号)、《铁岭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铁市民发[2014]130号)和《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铁市民发[2017]281号)规定,将精神心理疾病患者纳入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将精神心理疾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患有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经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将此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2、将精神心理疾病患者贫困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因精神心理疾病患者的家庭,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经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对金额501~5000元(含5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金额5001~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将精神心理疾病患者纳入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对象。目前我市共有8所试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为所在辖区的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对康复对象进行日常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社会适应性训练,并进行文化知识教育、社区教育;对康复对象进行职业治疗、劳动技能训练和职业评估,组织安排他们从事简单性生产劳动;督促需要服药的康复对象按时、按量服药,发现病情变化,及时督促并协助家属,送病人入院接受治疗;进行心理辅导,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对康复对象家属进行有关康复知识的培训,与家属配合对康复对象进行康复治疗;维护康复对象的权益,促进公开就业,帮助顺利早日回归主流社会等内容。
六、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充分发挥市精神疾病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采取集中授课培训,加强现场培训指导检查等措施,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临床治疗能力水平。
在此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关注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并肩为健康铁岭建设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