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9日
对政协市八届三次会议
第832084号提案的答复
王云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有序推进剩余和闲置土地等资源处置利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您建议中提到的“僵尸企业”由于完成了涉地的相关手续办理和开工建设,因此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不能认定“僵尸企业”是闲置土地。
针对推进闲置土地处置问题,2018年初,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各地每年对闲置土地按照15%的比例递减进行处置。2013年以来,铁岭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积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要求对闲置土地问题开展了处置工作,制定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下发了通知,建立了工作台账。我市从2018年至今,每年均完成了闲置土地总量15%以上的处置任务。
针对“僵尸企业”问题,其指的是丧失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即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来维持生存的企业。这类企业已经完成开工建设阶段,但处于停产或面临破产状态,企业完成了涉地的相关手续办理,其具备完善的土地手续。但如果企业涉及转让或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自然资源部门将积极依法依规办理。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