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市八届三次会议第832008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坚持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铁市住建函[2020] 13 号 

对政协市八届三次会议第832008号提案的答复 

                              

赵振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坚持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目前我市已开展“城市管理年”行动,整治小区环境,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待审核后发布。 
    积极推进树立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标杆,打造令业主满意的居住环境,提高业主认可度,主动交纳物业费,达到物业服务企业持续向好经营、良性循环的目的。 

目前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二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第四十四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配合“城市管理年”行动工作目标,对住宅小区环境进行绩效考核,每年度对全市物业服务小区环境进行打分评价。号召社区、业主、物业共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反映,通过“易安居”物业管理平台第一时间处理解决。 
    加强物业管理,帮助建立业主委员会。目前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执行,在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帮助下,有序开展物业工作,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日常物业管理,代表广大业主利益参与到选聘考评物业服务企业。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