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高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优待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项,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教育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协办单位相继拟定协办意见。
(一)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待遇。在客运场站购票候车时享受军人优先窗口,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先购票服务,对持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购票后,可在重点旅客候车室候车,由重点旅客服务员引导其优先乘车。乘坐城市公交凭相关证件(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享受免票政策,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持有效证件可以免票乘坐全市全线路公交车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政府专职消防员证》)。
(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在高等教育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优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落实。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按《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应急发〔2019〕7号)等有关要求实行优待。在学前教育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在转学办理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的,其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申请转学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审核手续。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若企业因为职工是残疾而将其辞退或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社部门会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建议我市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将此项规定纳入我市政策规定。在国家、省、市出台关于公开招聘专职消防员的相关政策时,市人社局会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公开招聘考试相关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开公正。如国家、省、市出台关于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符合条件的退出消防员有优待政策,市人社局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出消防员在公开招聘时享受放宽政策,保证安置优待政策落实。
(四)退出现役的消防人员到地方后,待安置期的医保费可一次性补缴,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生育和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政府一次性足额缴纳,并按照医保规定给予相应待遇。待安置期过后,退役消防人员选择岗位安置的由接收单位办理接续手续,或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执行9号文缴费年限规定。消防人员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
(五)关于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项,国家应急管理部等13个部(委、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中已有明确规定,且省应急管理厅等13个部门也于2019年10月进行了转发(辽应急发〔2019〕19号),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退役军人事务局愿按文件对应职责贯彻执行。建议市应急局牵头,会同我市其他12个有关部门联合转发国家《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政策不够明确的,可由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行细化,然后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对应职责落实优待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协办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