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91200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对建立我市防止特殊群体返贫长效机制的建议

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洪忠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建立我市防止特殊群体返贫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一是因地制宜,健全完善机制。中共铁岭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铁岭市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细化明确了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步骤、要求和责任分工。二是构建网格排查体系,常态化动态监测。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网格化走访排查工作制度,以乡村干部、驻村干部、第一书记、结对帮扶干部、乡村网格员等为主体,构建网格化排查体系,明确排查责任,乡镇每季、村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走访摸排、跟踪回访,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关注大病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三是强化部门联动,拓宽预警渠道。强化行业部门间数据比对共享,各级民政、住建、医保、卫健、残联等部门定期将住危房、大额医疗支出等预警信息反馈到本级乡村振兴局,由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分类汇总后集中交办乡镇进行核查。建立县、镇、村三级防返贫监测核查办理明细台账,对于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四是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精准分析返贫致贫原因,分层分类及时纳入帮扶范围,做到及早发现和精准帮扶协调推进。对有劳动能力的,及时开展产业、就业等帮扶;对弱劳动力的,通过新型经营主体和集体经济带动、发展庭院经济、公益岗等方式增加收入;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落实兜底保障措施,确保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二、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按照中央决定,2021年至2025年,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坚持精准务实原则,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一是在产业扶持方面。已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继续对已脱贫人口进行扶持,同时,认真谋划实施一批收益好、见效快、带富能力强的产业扶持项目,重点对易返贫致贫人口进行扶持。继续利用资金奖补等方式鼓励发展“五小产业”“庭院经济”等到户项目。二是在健康扶持方面。继续将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对脱贫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三是在安全住房方面。各县(市)区对脱贫户改造后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对因天气、地质等原因导致房屋再次破损,经鉴定符合C级、D级危房改造标准的,及时组织改造或翻建,对脱贫户老旧房屋进行重点监控,并予以优先改造。四是在教育扶持方面。继续落实各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对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脱贫家庭学生(在园儿童)继续执行免除校服费、伙食费政策。五是在就业扶持方面。继续通过采取多渠道推送就业岗位、支持就业帮扶载体建设、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等措施,帮助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六是在兜底保障方面。在攻坚期内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脱贫人口符合低保标准的继续享受低保救助政策,对脱贫户继续落实贫困户低保对象收入认定办法。继续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实施差别救助。七是在饮水安全方面。对享受集中供水的脱贫户,要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做好供水设施、管网的管理与维护;对使用分散式供水的脱贫户,要对其饮用水水量、水质进行监测,确保脱贫户饮水安全达标。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综合保障体系。

  (一)加强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一是及时予以最低生活保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保当地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民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生活特困人员、重病患者、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对因突发急难或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导致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并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一次确认、分段发放”“跟进救助”等形式予以救助。三是拓宽特困人员救助范围。将三级智力及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二)强化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围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特殊困难、实际需要和成长要求,督导各地落实《关于转发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铁市民发[2019]122号),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力度,督促基层儿童福利工作者利用进村入户、走访慰问等时机,充分了解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及时解决留守儿童生活中的困难,避免出现留守儿童返贫的情况。

  (三)完善医疗救助保障政策。市医保局局联合七部门制定下发了《铁岭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外的脱贫人口,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全额或定额参保资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对患有门诊特慢病及“两病”患者,优先组织鉴定,开通绿色通道。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起付线为5700元, 支付比例为7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在省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参保关系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四、大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特殊群体帮扶。一是继续实施市、县两级单位定点帮扶行政村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果。二是继续从市、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乡村工作,健全完善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长效机制,对任期已满的驻村干部有序轮换。三是开展“百企帮百村”行动。积极动员鼓励企业通过支援建设、投资兴业等方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推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