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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县域经济
  • 信息名称:关于下达铁岭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0-07-15
  • 发布日期:2020-10-15
  • 文号:铁发改发【2020】10号

关于下达铁岭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发改委 时间:2020-10-15 10:31:34

  关于下达铁岭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有关县(市)发改局、财政局: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20〕14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铁岭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一批)下达给你们。本次计划下达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共1260万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组织项目实施

  要认真执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20〕14号)相关规定,严格组织项目实施并有效加强管理。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二、保证资金拨付及时到位

  有关县(市)发改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下达的补助、贴息金额(详见附表1、2)分配到项目、个人,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为他用。在分解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时,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及贴息方向,确保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分解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合理利用贴息资金。

  三、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一)相关县(市)发改局、财政局要强化责任落实,具体明确项目管理的日常负责人,严格落实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项目建设及成效、贴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相关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相关县(市)发改局、财政局要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后1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安排及资金拨付情况。重大事项单独上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