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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
  • 信息名称:铁岭市司法局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成文日期:2023-03-02 09:51:09
  • 发布日期:2023-03-06
  • 文号:铁司发〔2023〕002号

铁岭市司法局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铁岭市司法局 时间:2023-03-06 09:51:09

  各县(市)区司法局: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辽宁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首战之年。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市局以“重预防、抓基建、构体系、强队伍”为抓手,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源头预防,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年内不发生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个人极端案(事)件。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和具体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自2023年3月1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梳理准备、攻坚预防、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梳理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20日)。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市局方案,建立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领导,指定责任科室,细化落实举措,于3月18日前,将专班、领导、科室、落实举措及联络人,报市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二)攻坚预防阶段(3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预防在先、化解在小、处置要早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认真研究预防排查手段,要把化解端口前移,督导司法所对“村(居)民评理说事点”指导到位,充分发挥其矛盾纠纷调处、社情民意汇聚等阵地堡垒作用。具体任务如下:

  1.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运用排查预防手段、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村(居)评理说事点”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开展全面排查、突出重点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督导基层司法所履行指导“村(居)民评理说事点”职能,按照省司法厅要求填报“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风险预警报表”,确保每个“村(居)民评理说事点”(调委会)专职调解员每月调解1个案件以上。

  2.要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指导基层司法所发挥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和“村(居)民评理说事点”作用,加强与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单位协调联动,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量共治局面。

  3.强化重点人员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强化对安置帮教期内的刑释解矫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采取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摸底排查,摸清辖区内重点人员底数,掌握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要建立动态管理的人员台账和风险隐患台账,对思想极端、有犯罪倾向的,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管控。

  4.抓实星级司法所创建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关于高质量开展人民调解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铁司〔2022〕78号)文件中关于强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于3月20日前制定司法所创建计划,明确司法所名称和数量,于6月20前按照关于修订《辽宁省星级司法所标准及考评办法》《辽宁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细则》的通知要求,准备佐证资料,并由司法所填写《辽宁省星级司法所申报表》,逐级报送市局考核验收。

  5.做实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要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狠抓调解化访强化源头治理的通知》(辽委办字〔2022〕14号)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在6月20前完成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建设,9月20日前乡镇(街道)中心全部挂牌运行,并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6.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积极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依托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配合同级信访部门,做好沟通联络,积极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按照《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调解,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信访重点人矛盾的化解和管控。

  7.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利用好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着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队伍中的比重。特别是要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狠抓调解化访强化源头治理的通知》(辽委办字〔2022〕14号)文件精神为契机,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着力解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保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做实做细,调动人民调解员、评理说事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8.加强人民调解培训,强化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组织好本地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工作。要组织利用好人民调解远程视频调解系统,积极参加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大讲堂活动,切实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评理说事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指导基层司法所熟练运用“辽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全国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人民调解案件录入率要达到90%以上。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核查率、核查成功率均在90%以上;积极推广应用“慧评理”微信小程序,辖区人口注册使用率达到10%以上。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底前,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对专项工作进行总结,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剖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薄弱环节的方法措施,12月1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二、工作要求

  一是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提高站位,精心组织。要紧紧围绕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把这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二是市局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督导检查工作落实。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将予以通报,并在年底综治考评中给与相应扣分。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展专项行动的成功做法和取得成效,形成调解典型案例的,市局将向省司法厅推送优秀案例;对在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全省优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表彰中,市局予以重点推荐。

  联系人:鄂巍娜 电话:13841076417。

  附:《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

  铁岭市司法局

  2023年03月02日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 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和省委政法委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为服务保障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源头预防,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做到矛盾纠纷排查全面覆盖、化解及时有效,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调解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的作用更加凸显,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年内不发生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个人极端案(事)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各地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村(居)民评理说事点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评理说事员积极性、主动性,结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等职能,强化源头治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要开展全覆盖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方位多角度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要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评理说事员进村组、进小区、进家庭、进商铺、进单位,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立足抓早抓小、应排尽排,全面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预测,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突出排查重点。要紧盯家庭、邻里、婚姻、劳动就业、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经济金融、房地产、物业、教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紧盯涉众型投资利益受损群体、涉民营企业、涉访、涉疆、涉退役军人等特定利益群体和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矫人员等重点人群,紧盯“三失一偏”人员(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紧盯各类异常苗头信号,深入细致开展排查,切实提高风险预警预防能力。三是要建立工作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建立实时详细的工作台账,进行清单化、项目化管理。要逐个摸清风险基本情况、形成原因和存在突出问题,做好评估风险、研判预警、信息报送、动态管控等工作,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落实稳控化解的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形成防范化解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对高风险人员实行跟踪管理,实时掌握其下落和现实表现,确保不失控。重要时间节点矛盾纠纷风险隐患的排查,实行“日报告”制度,对重特大、恶性、群体性和突发性案(事)件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切实做到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及时采取处置应对措施。

  (二)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地要树立“化解一件矛盾纠纷,就是减少一个案源、减少一个访源、减少一个诉源”的理念,落实《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要求,促进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效处置和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化解在基层”。一是要加强工作联动。各地要发挥好市、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和村(居)民评理说事点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单位的会商分析、衔接配合和联动处置,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提升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的化解效能,提高基层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二是要强化专业力量支撑。各地要持续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和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建设,积极组织动员退休老法官、老检察官、老警官、老司法行政干警、老律师等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提高调解专业化水平。要充分利用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的专业法律团队,及时解答疑难复杂法律问题,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法律服务支撑和帮助。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个人极端案(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发挥好人民调解专家库、全省矛盾纠纷化解四级平台和远程视频调解系统作用,参与调解,全力化解,同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予以管控。三是要采取有效化解措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评理说事员、网格员、信息员、辅警等专门力量作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采取上门家访、上门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及时就地化解。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个人极端案(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落实责任,全力化解。对于短期内难以化解且具有重大涉稳隐患的疑难纠纷以及依法不能调解或当事方执意不愿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责成有关部门落实有效管控。

  (三)强化重点人员排查和管控措施。一是要做好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采取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摸底排查,摸清了辖区内重点人群底数,掌握他们的生活与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同时建立风险隐患动态管理台账,对思想极端、有犯罪倾向的,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管控。二是要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和安置帮教工作。严格落实重点安置帮教对象必接必送措施,防止刑满释放人员直接流入社会,造成脱管漏管,成为人口管理的盲区。要积极协调安置帮教成员单位,共同做好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对象的社会救助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等教育,加强原罪为涉黑涉恶安置帮教对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刑释解矫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减少和消除其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对人户分离的安置帮教对象,要落实“双排查、双通报、双列管”要求,严防失控漏管。三是要积极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对接信访部门,将上访问题纳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范围,收集相关信息,积极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按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参与处置信访案件,按照《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调解,配合做好信访重点人矛盾的化解和管控,努力实现上访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

  (四)稳步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制度和保障能力建设。一是要加强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建设,着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员队伍中的比重。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地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着力解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保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把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落实落细,调动人民调解员、评理说事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三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培训。要积极参加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大讲堂活动,进一步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发挥远程视频调解系统的作用,主要开展人民调解、评理说事等业务经验交流,邀请人民调解专家、评理说事员等一线工作人员讲授人民调解具体工作技巧,切实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四是要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推进辽宁“评理说事”微信小程序―“慧评理”的普及使用,打造“智慧评理说事”。按照《全国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数据汇聚录入工作,实现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案件信息应录尽录,与部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汇聚共享,提高调解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具体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自2023年3月1日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为集中排查梳理、攻坚化解调处、总结考评验收三个阶段实施。各地区可根据实际,统筹抓好各个阶段的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集中排查梳理阶段(3月1日至3月20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次行动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迅速行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开展全方位滚动式、拉网式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问题和情况线索,全面梳理,建立分类式清单,进行台账管理,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并做好有关矛盾问题的分流、交办、通报等各项工作。

  (二)攻坚化解调处阶段(3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预防在先、化解在小、处置在早的原则,对排查发现和移交、转办的矛盾纠纷,认真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办法,逐一制定化解方案,明确化解时限,落实化解责任,借助各方面力量,集中开展多元化解和疑难问题攻坚,对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第一时间上报党委政府予以处置。

    (三)总结考评验收阶段。(12月1日至年底)。年底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薄弱环节的方法措施,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将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并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各地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将纳入平安建设考评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紧围绕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把这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主动过问,分管领导要认真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切实保证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争取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地区间、部门间协调沟通力度,及时通报重大涉稳信息,通过联排联调、委托移送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投身矛盾纠纷化解第一线。

  (二)督导检查,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要结合“我为基层解难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地落实。要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通报、约谈等政策工具,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和指挥调度,全力推动专项行动工作落实。各市司法局要对基层排查化解清单台账进行跟踪式督导检查,切实落实责任,做好管控化解,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对于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开展不力而引发个人极端案(事)件或由于工作不到位导致刑释解矫人员在帮教期内发生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成功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宣传调解工作优势和特点,宣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先进事迹,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专项行动总结交流力度,及时报送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形成的调解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后,推送至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库。对在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全省优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