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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律师工作
  •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铁岭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学习培训和表彰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3-06-02 10:40:58
  • 发布日期:2023-07-19
  • 文号:铁司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学习培训和表彰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铁岭市司法局 时间:2023-07-19 10:40:58

  全市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全市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现制定印发《铁岭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学习培训和表彰奖励制度(试行)》,请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司法局            铁岭市律师协会

  2023年6月2日

  铁岭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学习培训和

  表彰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政治、业务素质,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举办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法律服务业务培训(以下简称“业务培训”),可以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开展的相关表彰活动。

  第二章  学习培训

  第三条 铁岭市司法局、铁岭律师协会负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培训工作,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政治理论;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论述;

  (三)宪法、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体系相关内容;

  (四)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业规范;

  (五)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

  (六)与律师执业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培训方式,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主要采取辽宁律师大讲堂、专题讲座、业务研讨会、发放培训音像资料等形式进行,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参加“三会一课”、单位培训会议、专题讲座、业务研讨会、播放音像资料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30小时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年度考核过程中,须向市律师协会提供完成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时长的业务培训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无正当理由年度政治业务学习培训没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学时要求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视情况进行批评通报,情节严重,年度考核将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开展“优秀律师”等律师行业评先选优工作中,统筹兼顾,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纳入律师行业评先选优范围,以行业先进典型引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展。

  第十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各项表彰奖励活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关键时刻和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在互联网、自有媒体等平台公开宣传无不当言论。

  (二)职业操守优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恪守公序良俗,带头依法诚信规范公正执业,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关心行业发展,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具有良好形象,能够发挥表率作用。本年度内无有效投诉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上一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称职。

  (三)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勤勉履行律师责任,为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市或本单位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履行会员义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铁岭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