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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 成文日期:2023-07-19 15:42:50
  • 发布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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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7-19 15:42:50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行为,保障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适用与原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岭市范围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建设项目(包含一般建设项目及辐射安全许可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第二条 评估、审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程序简洁、方便群众,全程公开、廉洁透明,高效服务、助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环评审批管理

  第三条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设立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对市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进行管理,市局审批科对各县(市)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分局负责对本级审批部门进行管理,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四条 市、县审批部门负责对铁岭市行政区域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负责根据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制度开展审批,不得越权。审批窗口负责受理、督办、答复、发件;对应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办理。

  第五条 市局工作组每月听取审批工作汇报,解决重点问题,组织对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进行复核。

  第六条 市、县审批部门根据《铁岭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并及时向国家信用平台上传考核结果。

  市、县审批部门根据《铁岭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对技术评估专家进行管理。

  考核结果在评估后7日内报市局工作组。

  第七条 市、县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可不办理环评手续,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要公开告知;已列入铁岭市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清单的项目,不得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对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

  第九条 市、县审批部门应在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决定后,负责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转至监管部门,同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归档。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执行以下流程:

  1.环评启动: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服务项目)

  2.环评确认: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到审批科确认环评报告编制等级等内容。(服务项目)

  3.环评受理: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报批申请书,由行政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受理,市级受理项目在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分局受理项目在地方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其中报告书项目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技术审核:审批科委托评估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及技术评估,环评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

  5.拟审批公示:审批科出具拟审批意见,并进行拟审批公示。市级审批项目在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分局审批项目在地方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环评审批:审批科出具审批意见,并进行审批公示。市级审批项目在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分局审批项目在地方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行政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发放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市、县审批部门要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能力建设、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编制单位服务质量、日常监管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需申请污染物总量的项目,在环评报批前由市、县审批部门转至总量管理部门牵头办理,相关业务科室协调配合,协助完成污染物总量的申请。

  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在我市开展环评文件编制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后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纳入我市环评文件编制监管体系。

  第十四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能够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编制人员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相关要求,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亲自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对接、技术评估会,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采用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工作等过程。

  第十六条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编制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十八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铁岭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评估专家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审批部门在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抽取评估专家,根据抽取结果,开展技术评估工作。评估专家须提前阅研相关材料,及时参加会议、仔细踏勘现场,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的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应当无偿协助审批部门对环评文件修改内容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和保密规定。对于有保密要求的评估工作,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如发现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审批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估工作,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估专家应当于项目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记录专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审批部门依据《铁岭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对专家进行管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咨询费用。

  第五章 营商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审批部门建立重大项目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成立专项服务小组,设立重点项目服务工作群,主动介入、靠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指定包保人员,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营商环境管理规定,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压缩环评技术评估和审批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技术评估工作应当分别在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审批时限应当分别在3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修改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辽宁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廉政建设,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服务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甚至无故刁难、吃拿卡要等问题,打造风清气正的环评审批队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涉及项目审批问题的举报。

  第二十九条 市级审批人员违规受理环评文件、指定评价单位、批准环评项目的,未依法监督管理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未依法管理评估专家的,对县区审批工作监管不到位的,由市局纪检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分局审批相关人员,违规受理环评文件、指定评价单位、批准环评项目的,未依法监督管理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未依法管理评估专家的,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未上报的,由属地纪检部门或市局纪检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铁岭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由市局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上传全国信用平台。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估专家未严格履行技术评估责任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局根据《铁岭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本制度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