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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 成文日期:1
  • 发布日期: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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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铁岭市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3-02-13 15:18:30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现“保本保值增值增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范围类型,做到任务清晰。

  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专项扶贫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种养殖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扶贫产业园及投入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债权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供水引水设施、电力设施、网络设施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二)厘清权属关系,做到产权明晰。

  有序推进资产确权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下沉,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防止扶贫项目资产流失和被侵占。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将资产权属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相关管理办法,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独立核算、规范入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的“扶贫属性”。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三)精准登记信息,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管理,在确定权属基础上,乡(镇)政府要对确权后的扶贫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并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完善数据信息。登记内容包括扶贫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投入期限等信息,并报送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要及时更新完善扶贫资产卡信息,将扶贫资产卡“上墙”。指定专人负责扶贫资产相关信息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扶贫资产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四)分类摸清底数,做到底数清效益明。

  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状况,厘清扶贫项目资产和具体项目的对应关系,逐笔逐项核实资金项目实施情况,逐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状况,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和公益性资产,做到“不漏项、底数清、情况明”,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家底清晰。规范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扶贫项目资产产生的收益进行清算,做到“账实相符”。扶贫项目资产已形成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具体提取标准及方式方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五)加强运营管护,做到管护精细化。

  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探索经营权、管护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五权”分置,放活经营权、明确管护权、保障收益权、落实监督权、规范处置权。

  对经营性资产,属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的经营方式、期限及各方权利义务;专业性较强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运营主体和责任人,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属于债权类资产的,要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利率、投入期限,注重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同时,要增强对项目运营主体的约束机制,适当增加担保措施或连带责任保证等。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根据运营方案从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

  对公益性资产,侧重于后续管护和日常管理,防止损毁和“重建轻管”等问题的发生。可采取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有效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参与资产管护,提供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县乡两级应掌握其资产的存量、类型、状态等信息情况。

  (六)规范收益分配,做到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真受益受真益。

  坚持“实事求是、持续稳定”的原则,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原则上,各地不得擅自调整脱贫攻坚期确定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比例。确需调整的,单个扶贫项目资产年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总额的6%。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使用,主要用于脱贫人口稳定脱贫、监测人口防止返贫致贫、低收入群体帮扶、项目运行管护等。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 有效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一发了之”“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七)严格履行扶贫资产处置程序,做到资产处置规范化。

  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用扶贫项目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规划调整、达到使用年限或损毁无法使用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产核销,由产权所有人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进行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或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并进行公示,由县级政府批准备案后办理处置手续,评估和处置结果应在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建立核销登记台账。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所得收入上缴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挪作他用。

  (八)加强风险防控,做到扶贫资产不流失。

  一要建立最严格的项目论证制度。行业部门在开展项目论证时,不仅要对项目经营者的生产能力、经营能力、联农带农能力等进行论证,还要对项目的市场前景、销售渠道、抗风险能力、建设位置、用地性质等进行严格把关,涉及非专业领域的,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注重项目论证的规范性,行业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凡不带行文单位、文件号的一律视为无效报告。县级政府要对行业部门论证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凡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一律不准批复建设。同时,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涉及债权类项目的资金必须要对经营主体的自有资金投入占比和资产负债率进行严格审核,经营主体投入扶贫项目资产的自有资金达不到工程总造价60%以上的,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不得以债权人的形式投入到项目上,避免资金无法收回。

  二要千方百计盘活闲置资产。将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作为主要对象,对其生产规模、经营状况、销售渠道、帮扶措施和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有效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等问题的发生。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各级力量,通过业务托管、合作经营、改制重组及收回本金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盘活用好扶贫项目资产。

  三要积极化解扶贫资产收益率低问题。要组织人员定期对扶贫项目资产产生效益进行摸排,对效益低的要及时分析导致收益率低的主要原因。由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要及时研究转型;由管理原因造成的,要帮助资产经营主体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于使用各种方式方法都无力扭转收益低的债权类资产,要及时将资金抽回。

  四要全力追讨欠款。对于借款方或租赁方未按合同约定缴付利息或租金和债权类项目本金无法偿还问题。一要进行协商,敦促借款方自觉履行合同,补齐欠款;二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对无法追缴的要通过司法程序追缴欠款,必要时,要对借款方抵押物进行司法保全。

  五要切实解决好债权类项目抵押不规范问题。要对抵押物不规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抵押物是否等同或高于债权资金,抵押物所有权是否归借款人所有,有无债务纠纷,有无法律执行效力。凡是不规范的,要全面落实整改。在办理抵押物借款时,各县(市)区不得擅自评估抵押物价值,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资产进行评估,防止资产估值虚高。同时,要对经营主体抵押的不动产进行他权证明,对抵押的设备等,要定期实地走访查看,适时掌握抵押物及项目运行情况。

  六要规范债权类项目和建设类项目协议签订时限。对于债权类项目协议签订时限过长的要改为一年一签或两年一签,最多不超过三年,对已经完成协议签订现在能够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在不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在协议到期再次续签时,严格控制协议签订时限。对于建设类涉及土地流转的项目,要结合实际延长土地流转时限,如大棚类项目土地流转不能一年一签。

  七要探索推行扶贫项目资产派驻联络员制度。为防止扶贫资产经营主体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上人为降低产品销售价格,虚增生产成本,降低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收入问题发生,乡(镇)政府要指派乡(镇)干部以联络员身份定期对扶贫资产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研,及时掌握生产投入和产品销售价格,发现问题乡(镇)政府要责令经营主体进行整改,对不服从整改的,要及时将扶贫资金抽回。

  八要引入保险保障机制。为防范火灾、风灾、雪灾、冰雹、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给扶贫资产造成经济损失,进一步提升扶贫项目资产抗风险能力,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入扶贫项目资产保险保障机制,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为扶贫项目资产或产品购买商业保险,消除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后顾之忧,实现运营零风险、保值不流失,促进产业帮扶项目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事关脱贫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好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或细则。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统战、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落实到位。

  (二)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市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评估和清查,强化监督管理。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落实好权属划分、登记造册、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清查处置、账务处理、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常态化会商制度。乡村振兴、发展改革、统战、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分别做好乡村振兴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国有贫困农场等扶贫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工作,并结合各自的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每年度扶贫资产专项核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产核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扶贫资产监管的相关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日常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指导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强化追责问责。各县(市)区要设立规范化的监管流程,从谋划立项、项目招投标、到后期运营、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在确保企业独立、高效运营的情况下,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资产运营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避免问题由小积大、由少变多。要严厉查处打着扶贫的旗号套取扶贫资金问题,对人为虚增生产成本、降低经营收益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令经营主体立即偿还,对拒不偿还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及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贪污、挪用、挤占扶贫资金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厉追责问责。

  (四) 抓好总结推广。各地区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做好基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累和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