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做好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相关工作,维护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保障退役士兵医疗需求,按照《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铁室发〔2019〕23号)精神,以及我市退役士兵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一)保障范围
2019年1月21日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未参保和断缴的退役士兵(包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二)缴费年限
1、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军龄和国家规定的待安置期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待安置期是,2011年11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为12个月,实施之后为6个月。
2、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首次在我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参保后连续不间断缴费至退休的时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将军龄与待安置期纳入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补缴标准
2019年1月(含)前未参保和断保的退役士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年限不能超过服役期间的军龄,补缴基数为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补缴比例为5%。
(四)劳教服刑人员
退役士兵在服役或待安置期以及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教养和服刑的时间不在医疗保险补缴政策内,不作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经办服务
本次退役士兵医疗保险断缴、欠缴年限的审核认定需登录地方政务网站“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受理系统”办理。
具体流程如下: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集退役士兵相关信息并进行登记、上传;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政策对退役士兵断缴、欠缴年限予以审核认定,分类录入政务网站“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受理系统”;
3、做好退役士兵电子台账(包含姓名、身份证号、个人电脑编号等基本信息);
4、退役士兵办理医疗保险转退时,出具《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经办机构确认并生成单据;
5、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严格按照《通知》以及市领导小组和市医疗保障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认真做好我市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退役士兵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医疗保障局对本区域退役士兵职工医保经办工作负责。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工作,按要求做好摸底测算、数据交换、政策咨询,市医疗保障局适时对各地推进相关工作进行督导。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落实,不得扩大人员范围,不得放宽政策尺度,不得随意设置禁止性条款,要形成有效的服务机制,妥善处理遇到的实际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上报。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电子台账的备份、工作资料和单(票)据存档事宜。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