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按照《关于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23〕13号)要求,现就提高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待遇,优化门诊配套服务措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二级及以下(含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200元,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三级、二级、一级(含未定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70%,退休职工同比提高5%。
二、优化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政策
放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异地转诊转院限制,待遇标准与市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一致。
三、优化生育保险门诊政策
将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待遇归并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符合住院标准的按照住院相关政策支付。
四、优化职工医保门诊配套服务措施
(一)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统一标准,指导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照“应纳尽纳”原则,为愿意承担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简化工作流程,主动服务,即时受理定点医药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申请,“应接尽接”,及时开通,为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提供便利性,确保就医购药方便可及。
(二)及时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
根据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备药情况,向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100至199种预付周转金1万元;200种至299种预付周转金2万元;300种至399种预付周转金3万元;400种以上预付周转金4万元),鼓励引导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用药需求,增加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配备,更好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