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决定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一、本地住院起付标准
市域内(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在备案地)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700元,二次及以上3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500元,二次及以上250元;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300元,二次及以上150元。
二、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
转诊转院、临时外出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7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2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0元。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