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实施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经党组同意,现将《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1日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办法
-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根据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适用本办法。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 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各业务科室或者铁岭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或者铁岭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为应诉承办机构或者承办单位。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其他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的当日转交政策法规科进行登记。
- 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机构或者单位,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应诉承办机构或者应诉承办单位。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或者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
(二)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或单位和政策法规科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或者单位,业务工作机构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政策法规科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
(三)被诉的行政行为经被诉改变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政策法规科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四)经局长同意,应诉承办机构或者承办单位可以通知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工作机构或者单位参与应诉工作;
(五)确定应诉承办机构或者单位有争议的,由政策法规科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确定。
- 应诉承办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拟定答辩状,确定应诉承办人员,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应诉承办机构或者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政策法规科组织有关机构、单位、法律顾问对复杂案件进行会商。
- 应诉承办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将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局长审查批准。
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应当出庭应诉,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分管应诉承办机构或单位的副局长出庭应诉。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
(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四)其他对自然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出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出庭应诉的具体建议。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指定分管应诉机构或单位的领导出庭应诉,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管领导或者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要求分管领导或者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二)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其他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 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由原承办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的应诉承办机构或者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工作。
- 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诉承办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就履行的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应诉工作的需要,聘请律师办理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应诉的事务性工作。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收到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后,应诉承办机构或单位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涉及多个应诉承办机构或单位的,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应诉承办机构或单位研究落实。
第二十二条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评先表彰、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市自然资源局应诉承办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
第二十三条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的;
(二)不按照本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出庭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六)无法定事由未全面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七)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
(八)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拖延或者怠于履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职责,导致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
(九)败诉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因相同原因导致再次败诉的,以及推卸责任导致败诉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应诉承办机构或单位应当在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将案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移交。
第二十五条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公益诉讼、行政复议和答复铁岭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裁决、决定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