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1-17
铁市环罚字〔2023〕6号
辽宁天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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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懿路工业园区中央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朱宇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 9月5 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台账、监测报告、询价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3〕6号)、《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自由裁量说明书》 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序号2),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胜龙、闵健 电 话:79890036
地 址: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 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