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5-27
一、案件简介
通过全国排污管理信息平台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2024年1月24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昌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在线监测数据未见异常,该单位负责运行的某某污水处理厂2019年6月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2020年9月建成。建成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号),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目前,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已主动缴纳罚款。已结案。
三、案例启示
(一)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除有法定的加 重或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
(二)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