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6-17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昌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到昌图某医院现场核查,有投诉反映该医院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距离该医院北侧50米左右桥下河沟,污水直排。经现场检查在桥下确实有一黑色管道,正在排水,直接进入河流。现场询问该医院法人王品清获悉,废水是该医院排放的,每天大约20吨左右。2024年3月7日昌图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排口取样进行监测,3月12日监测结果:COD:185 mg/L、氨氮:118 mg/L、总氮:103 mg/L、总磷:9.63 mg/L,依据《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22》超标,COD超标2.7倍、氨氮超标10.8倍、总氮超标6.5倍。经调查是由于近几天污水处理一体机提升泵损坏,正在维修,造成污水直排,出现超标现象。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序号48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规定:经济承受度占比-20%、超标2倍以上占比15%、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占比1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比5%,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昌图县分局依法对企业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目前,罚款已缴纳。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执法过程中,能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力,执法过程合法、规范、严谨 ,证据收集充分,事实认定清晰;法条适用准确无误,遵照客观事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均在法定范围内。本案对涉水行业超标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警示,同时提醒当事人遵法、守法。法人通过此事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且配合执法,能够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