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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调兵山市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7-12

  涉气舆情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1月7日用户“铁头先生 ”发布抖音视频称:“铁岭市调兵山市大明镇,大明一矿矸山,污染问题太严重了,居民没法正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治理。

  二、查处情况

  舆情事件发生后,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在对矸石山降顶、取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导致现场产生大量扬尘”。舆情反映问题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裁量,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对该单位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024年1月11日,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警示函》(铁市环督改办〔2024〕1号),并抄送调兵山市委、市政府。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施工扬尘治理设施和环境管控措施,同时深入推进群众信访矛盾化解,做好舆情管控等工作。

  通过向舆情发布者说明相关情况,发布者对我局的工作表示理解和认同,于当日自行将舆情信息全部删除。目前,企业已主动缴纳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采取洒水喷淋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 案例启示

  1.矿山开采及加工行业多为露天作业,且作业面较大,粉尘呈无组织排放,在大风等不利的气象条件下易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容易引发群众信访或舆情。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记录详实、准确,为认定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将当事人违法行为认定为“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准确且合法合理。

  3.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有利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实现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