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7-26
一、基本案情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通过调取在线平台数据发现,铁岭某公用事业有限公司,2024年1月31日至2月1日,出水在线数据连续超出限值。
铁岭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的水质进行了24小时内每2小时一次的样品采集(时间:2024年2月1日14:00至2024年2月2日12:00),2024年2月3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LNYJ-HJ-2024-0236),结果显示COD 37mg/L,氨氮 13.5mg/L,总磷 0.19mg/L,总氮17.8mg/L。其中氨氮排放标准为8mg/L,超标0.69倍;总氮排放标准为15mg/L,超标0.19倍。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某污水处理厂于2024年1月27日起,进水总氮、氨氮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污水厂第一时间向相关主管单位报告,
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抽调各专业人员12人组成技术团队前往现场,邀请沈阳建筑大学、沈阳环科院、湖北清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菌剂单位等专家现场指导,主要采取了如下应急措施:一是加强对水处理工艺的管控;二是加快对核心工艺单元-生化污泥的置换和恢复工作;三是提高工艺整体控制的精准度。 应急处置通过以上措施,某污水处理厂出水总氮、氨氮于2024年2月4日恢复达标排放。经监测,污水总排口2024年2月至5月持续达标。
该单位有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在进水超标后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大药剂投入的应急补救措施,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过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坚持依法监管与优化发展并重、引导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严厉打击恶意违法与全面实施企业帮扶并行等原则,“不予行政处罚并指导当事人改正”这种“有温度的执法”,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