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8-27
铁市环罚字〔2024〕5号
泰石节能(沈阳)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093208133F
地址:铁岭县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学国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4〕6号)、《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序号16),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15.5%),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排破坏(0%),经济承受能力基准表企业类型为小型(-5.5%)。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胜龙、闵健
电话:79890036
地址: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