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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图福源食品有限公司〔2025〕5号

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6-09

  铁市环罚〔2025〕5

  当事人名称:昌图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经营者:闫会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3189126916

  地址:铁岭市昌图县亮中桥镇永丰村

  我局于20241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9日生产用4吨锅炉正常运行,配套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2月9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9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12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LHC-QZ-2024120901)证明你单位生产锅炉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2024年12月9日在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昌图福源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2月9日在你单位调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3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后,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组织举行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号)25%(违法行为类型:一般工业废气)+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0%(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6%(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健、孙怀强电话:79890047

  地址: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邮政编码:112608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