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6-09
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辽环发〔2022〕2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5〕59号)要求,我局开展2024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通告。
信用等级为“守信”的企业,应继续保持良好的环境行为,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信用等级为“一般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的企业,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抓紧完成相应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整改情况。
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有效完成整改后,可按照《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各有关部门可参照《办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提升环境信用等级。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