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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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2019年1月10日铁政办发〔2019〕3号公布 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12月1日铁岭市人民政府铁政办发〔2023〕2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上市、发行债券;企业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制定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并定期调整,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外的其他涉企重大事项依据市国资委制定的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执行。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二)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发行债券;

  (四)市属国有企业因企业产权转让致使失去控股权;

  (五)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新增为无产权关系且含有国有股权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新增为本市范围外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七)市国资委认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应当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市国资委可以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提交法律顾问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合规审查人员的确认意见;

  (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董事、股东代表等亲笔签名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四)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四)(五)所列重大事项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

  (六)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市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补齐。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经市国资委或者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通报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

  (二)在请示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市政府、市国资委决策;

  (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金融、文化类企业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铁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铁政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