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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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图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政办发〔2019〕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农垦集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昌图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图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维修养护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农村饮水工程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安全使用,保障我县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持久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昌图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供水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障率建设的镇、村自来水工程、防氟改水工程、水质防治工程、移民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等各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农村饮水工程日常管理是指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日常看护,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保护水利工程不受损毁,确保长期运行。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列支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镇财政预算列支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和在水费收入中计提的维修养护资金。由镇、村从水费收入中获取的收益,包括承包费等,均视为计提的维修养护资金,只能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大修、日常维修养护及水质检测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县水利局是昌图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镇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的具体实施,鼓励和支持受益村民投工投劳开展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条  县、镇、村各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安全使用。各级维修养护资金在安排使用时,应当对扶贫人口予以适当优先支持。

  第二章  维修养护资金来源及标准

  第八条  县政府负责筹集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并列入县财政预算,县水利局负责维修项目审批,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各镇负责筹集镇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负责本级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并列入各镇财政预算。

  第三章  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和水质检测,使用范围包括:管理房、水源井改造、设备、管路、配电等维修及水质检测。

  第四章  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县级维修养护资金由县财政局编列预算,根据维修养护需要拨至专户,作为大修资金全县统筹使用,各镇在工程需大修时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县水利局确认后由县财政局监督使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各镇应从每年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入中计提维修养护资金,提取基数为当年的收费收入,计提比例为10%-20%,具体计提比例由镇确定(需在10%-20%范围内)。

  第十二条  镇级财政要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每年由镇统一组织收缴存入专户,资金专款专用,由镇政府统一管理使用。每年年底前,各镇要向县财政和水利部门报告资金收缴和支出情况。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资金的收缴和管理情况将作为安排饮水工程项目和上级维修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未建立维修养护资金的,原则上不予安排上级维修养护资金。对不能按时计提本级维修养护资金或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镇,将核减上级维修养护项目资金。本级资金收缴管理良好的,将优先安排上级维修养护资金予以奖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