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关于印发《铁岭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 “六大提升行动”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发改粮储〔2023〕79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文章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统筹使用好全市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铁岭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铁岭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铁岭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铁岭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和《铁岭市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铁岭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修订辽宁省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7〕366号)、《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粮发〔2022〕72 号)、《铁岭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和《铁岭市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范围内的粮食绿色仓储、粮食品种品质品牌、粮食质量追溯、粮食机械装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以及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六大方面。不得用于土地拆迁、新建或改扩建饲料加工厂房、休闲旅游观光农业、特色休闲小镇、接待中心、专家楼、综合服务区等与实施项目无关内容。

  第三条 总体目标 铁岭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以增强我市优质粮油供给能力,提高粮食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粮油消费升级需要为目标。

  第四条 方针原则 通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充分运用2017年以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既有成效,深入实施“五优联动”,做实“六大提升行动”,打造“十四五”时期优质粮食工程升级版,加快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全市和各县(市)区实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资金的统筹指导。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建立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协调机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方案编制。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强化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风险点的监控,加强项目管理,健全项目档案,一经审批严禁擅自调整实施方案、变更资金用途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 责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全市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优质粮食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县级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抓好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按期推进。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拨付下达和财政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研),对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可实施性负责,做好项目的设计、立项、申报和实施,落实自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做好项目各项材料的整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规划

  第七条 总体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优质粮食工程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铁岭市实际,牵头编制了《铁岭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市要求部署,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

  第八条 项目策划 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申报,2021年度已开工建设,实际完成投资未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未获得其他相关形式补助资金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纳入方案一并实施。企业(单位)应按市级优质粮食工程实施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类型完善相关手续,明确项目相关情况。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企业(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报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对项目进行评审,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审核工作,科学选项立项,指导项目单位形成资金申请报告,其中包括实施方案(可研)的批复、环评、能评、土地规划、资金保障证明等,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项目评审实施项目采取年度申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市发展改革委结合评审项目意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党组审议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一经下发,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及评审意见等按程序逐级向省粮食和储备局进行备案。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 实施企业(单位)应按项目类型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项目实施方案和各级优质粮食工程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并对项目质量、资金安全等承担终身责任。实施企业(单位)要足额落实项目资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项目调度 市发展改革委不定期开展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调度,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实施企业(单位)按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 项目确需进行变更的,由实施企业(单位)提出,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地点、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变更需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实施企业(单位)未经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随意进行重大项目变更的,视为违规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 实施企业(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及时完善、收集项目全过程资料,形成完整、规范的档案,以备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撤销 项目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实施企业(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批,经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后终止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材料、市级下达的项目及资金计划、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 验收评价主要采取“企业(单位)申请+市县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及验收。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申请 实施企业(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施方案、市级下达的项目计划以及《辽宁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指标体系》等,逐项对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开展绩效评价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县验收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项目验收依据等相关材料进行绩效评价及综合验收。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实施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实施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再次申请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形成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县级绩效评价及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市级复验。验收合格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拨付依据。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补助标准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补助比例参照《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粮〔2017〕218号)和《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粮发〔2022〕72 号)执行,原则上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和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度的30%,质量追溯提升行动、机械装备提升行动、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和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度的50%,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公益事业性单位投资类项目可提高补助比例,不设定支持额度上限。对已获得其他同类型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该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与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叠加补助总额不得高于项目实际投资,并由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拨付。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至县级财政。项目实施单位需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 实施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项目预算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 项目完成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公示,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实施项目督导。实施企业(单位)严禁擅自进行项目变更,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实施企业(单位)随意进行项目变更、未专款专用、套取专项资金、限期未整改到位或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等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撤销或调整项目计划,收回相应专项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支持其参与申报优质粮食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资金监督 县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岭市发改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