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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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人员劳动关系认定办法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档发[2004]24号)和《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的补充意见》(辽档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原因造成职工档案部分丢失损毁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到档案要件原出具单位、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查找相关材料,补办档案要件。

  因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无法办理退休、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可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关系认定书》。

  企业破产尚未完成档案移交的,由清算组负责处理。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企业、市本级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和在我市参保的中、省直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企业、本级职工档案托管机构职工档案丢失损毁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成立职工档案丢失损毁人员劳动关系认定小组,成员由劳动关系、退休审批、纪检监察部门组成,每个月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一次认定工作,日常工作由劳动关系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劳动关系认定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证实材料。

  (二)职工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填写的履历表。

  (三)能够证明招收、分配、安置时间的相关原始存档材料或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等。

  (四)原户籍迁出地或迁入地公安部门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迁入手续复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信及出具单位加盖公章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名册)复印件等。

  (五)毕业证书或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等。

  (六)核发岗位技能(职称)证书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持有的证书等。

  (七)单位原始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记录)或职工工资发放名册、调整职工工资名册及同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历次工资升级过程表等。

  (八)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介绍信存根、在本单位工资支付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证明、缴费单据、手册等。

  (九)重新补签的劳动合同书和补办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手续等。

  (十)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本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十一)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和相关事项的材料。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向相应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二)被申请人对属于认定范围的申请予以受理,开展审验工作,证件、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

  (三)审验工作结束后召开职工档案丢失损毁人员劳动关系认定小组联席会议进行认定。对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责任单位要将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情况及拟认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被申请人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第六条 责任单位要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书》和经认定的其他材料一起重新建立职工档案。

  第七条 责任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如实提供职工档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劳动关系认定书》及相关待遇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追回并取消相关待遇。

  第八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关系认定义务,致使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承担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档案丢失损毁人员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存档备查,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

  附件1: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档案丢失损毁人员劳动关系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wps

  附件2:劳动关系认定书.wps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岭市人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