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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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一次性项目推荐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2日

  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实施细则

  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在我市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的创业项目,并被采纳的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二、补贴范围

  各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规定条件即可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收取连锁加盟或平台佣金等相关费用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三、补贴条件

  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自然人项目发布方近两年内所提供的创业项目,数量在10个以上(含10个),被创业者认领成功运营6个月以上,并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四、补贴标准

  认领创业项目的创业企业每吸纳1人成功就业,给予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500元补贴,吸纳就业人数以纳入市级创业项目库之日后新增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人数为准。

  五、补贴申请

  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1、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铁岭市创业项目认领登记表》;

  (2)《铁岭市认领创业项目运营情况介绍书》;

  (3)《铁岭市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申请表》;

  (4)申请补贴单位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认领创业项目者身份证复印件;

  (6)认领创业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或用工备案证明复印件;

  (8)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2、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认领项目创业者经营的企业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对其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查看,确认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后,填写《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审核明细表》,一并与相关申报资料报送到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3、经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附件.docx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人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