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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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企业的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辽宁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编制财务预算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及成果进行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是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环节,应与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八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企业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健全财务预算组织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并负责组织工作。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有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十一条  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协调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三)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五)将审核后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上报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六)对所属子企业和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定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业务机构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财务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在遵循市国资委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指导意见,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以战略发展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五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所属子企业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地预测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成果、投(筹)资及资金流动等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与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口径应当一致,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编制合并财务预算报表,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属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及托管企业编制汇总财务预算报表,做到不重报、不漏报。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保值增值为目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合理预测相关基础指标,注重财务预算指标与经营、投融资、成本费用、薪酬等预算相互衔接,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对标。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期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对非主业投资管理和对无效投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规模。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筹措和资金投入进度预算。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大幅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在预算年度内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内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等情况,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的预算控制。

  对于财务预算指标中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结合政府对三公经费的要求,严控公务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车辆购置和运行等费用开支。对人工成本预算,要通过分析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的效益水平,以及企业所在行业人工成本的平均水平,按照市国资委考核分配及工资预算相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人工成本的预算规模,做到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剔除人员增加因素)。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对净资产的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除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四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统筹规划企业合并与分立,产权划拨与转让等产权变动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做好可行性评价分析,合理预计其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编制财务预算应按照市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以上年度财务决算经营利润为依据,测算企业预算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统筹保障上缴国有资本收入的资本。对留存在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要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对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在对上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的基础上,提出预算年度的资金投入进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期目标。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及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预算编制指导意见,结合企业战略规划,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财务预算目标和预算方案;

  (三)财务管理部门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将审核情况向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汇报,形成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和预算方案,于10月底前将财务预算主要指标预报上报市国资委;

  (四)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审核反馈意见及企业实际情况修改调整预算目标,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五)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六)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于11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类似权力机构审议后的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生产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企业土地、物业出租收益情况、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资金回流、资金安排情况;

  (六)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经营成本、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结构及金额及重点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包括预计发生的人工成本、自主创新和研发支出,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编制范围变化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包括但不限于预算年度企业所处市场形势变化、行业发展情况、国家宏观调控及相关产业政策变化等;

  (四)对预算指标影响较大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情况;

  (五)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或经营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情况,预计实现的经营成果以及实现上述情况的预测依据;

  2.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包含比重较大的具体项目)可能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情况以及实现上述情况的预测依据;

  3.预算年度内预计为组织生产经营、投(融)资活动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以及实现上述情况的预测依据;

  (六)预算年度内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或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七)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除报送集团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包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本部及二级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报市国资委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市国资委;

  (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市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提交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国有参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省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年度间变动幅度是否合理;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背离实际情况、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并将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费用支出、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该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于每月结束5日内,将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按统一格式编制预算进度报表和情况说明,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八条  企业监事会应对企业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规范程序的预算外项目支出或项目超支的事项予以纠正,并在年度监督检查和工作报告中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月度财务快报建立企业财务预算分类监测和反馈制度,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四十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企业财务预算一经市国资委批准,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财务预算调整方案连同审议决议文件上报市资委核准或备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考核作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范围,作为年度综合评价计分的依据,并将有关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预算目标准确性考核。将经市国资委审议批准的财务预算指标与财务决算指标进行对比,主要财务指标偏差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作为财务预算准确性的考核指标。

  (二)预算管理考核。重点考核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推进和完善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1.预算组织机构的履职情况,主要考核预算组织机构的设立和履职情况;

  2.预算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主要考核预算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预算目标确定的合理情况,主要考核预算目标与战略规划的衔接;

  4.预算控制的有效性情况,主要考核预算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成本费用的控制,预算分析和跟踪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履职评估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市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市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五十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政务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国资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