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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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2022年4月28日铁医保〔2022〕26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调整如下:

  一、统筹区域内住院支付比例

  1、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超过起付标准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70%,10000元以上75%,统一调整为75%;

  2、三级乙等医疗机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超过起付标准部分10000 元以下(含10000元) 65%,10000 元以上 70%,统一调整为70%;

  3、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超过起付标准部分 10000 元以内(含10000元)60%,10000 元以上 65%,统一调整为65%;

  二、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

  1、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1500元;

  2、临时外出起付标准由3000元调整为2000元;

  3、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市域外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我市同等医疗机构待遇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8日

  (主动公开)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