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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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23日铁医保〔2019〕97号公布   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辽医保发〔2019〕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制度体系,规范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落实“四统一、两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统一参保登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结合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统一征缴、合并使用,实现基金共济。两险合并后,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的具体情况。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全市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县(市)区要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各县(市)区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工作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整合优化经办业务流程,规范简化申报证明材料。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推进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医疗保障、财政、税务、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支付期限计算。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两险合并后,生育医疗待遇按原待遇标准执行。因生育(含计划生育)发生的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县(市)区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打击套取生育保险津贴等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同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止将生育保险基金风险转嫁给医疗保险,确保制度可持续。

  三、保障措施

  (一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实施方案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序推进。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落实、经办服务整合、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统一征缴工作,与医保经办机构紧密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共享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为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做好准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做好生育保险基金审计、清算、划转等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由铁岭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铁岭市税务局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3日

  (主动公开)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