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我局应在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征集意见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创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我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九)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科研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十)涉及局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