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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922098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的关于解决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弃管”患者治疗费用及患者去向归属的建议

    文章来源: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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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922098号提案的答复

    何丽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的关于解决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弃管”患者治疗费用及患者去向归属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加大困难“弃管”群体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弃管”患者纳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对因基本医疗持续支出出现严重困难的“弃管”患者,根据困难程度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采取“跟进救助”或“一次确认、分阶段发放救助金”等救助方式,解决“弃管”患者基本生活困难。

    二是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给予一定投入政策,2020年、2021年、2022年全市投入本级相关医院补助资金130万元、100万元、109万元,主要针对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群体。城乡居民医保2021年实现全市统筹,财政已全额保障,未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2017〕373号)第十三条规定“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含取暖救助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三是加强患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民政部发布第24号部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首先应对流浪乞讨人员身份进行甄别,符合救助条件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受助流浪乞讨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第一时间将受助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按照上级指示,本着应救尽救的原则,各救助管理部门不论寒冬与酷暑每天定时开展巡街工作,发现需要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第一时间对其提供帮助。

    四是加强“弃管”患者归属管理。针对“弃管”患者去向归属问题,市公立医疗机构可与市公安局取得联系,将已掌握的患者信息提供至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对患者信息信息及社会关系进行调查研判,寻找联系患者家属或其他亲朋好友接管患者,协调治疗费用事宜。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