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九条、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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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2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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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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